中国共产党章程

(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,20121114日通过)

目录

总纲  第一章 党员  第二章 党的组织制度  第三章 党的中央组织  第四章 党的地方组织  第五章 党的基层组织  第六章 党的干部

第七章 党的纪律  第八章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  第九章 党组  第十章 党和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关系  第十一章 党徽党旗

 

第九章 党组

第四十六条 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、人民团体、经济组织、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,可以成立党组。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。党组的任务,主要是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;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;做好干部管理工作;团结党外干部和群众,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;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。

第四十七条 党组的成员,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。党组设书记,必要时还可以设副书记。

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它成立的党组织领导。

第四十八条 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可以建立党委,党委的产生办法、职权和工作任务,由中央另行规定。